彰化縣溪湖國中《一般事務》公告事項

主旨:【轉知】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。

二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,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,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,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。

三、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,誤觸法網,請各校加強宣導,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、販售票券不能加價、不得以不正方式(例如使用外掛程式)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以免觸法。

四、相關宣導文宣圖檔可至https://space.moc.gov.tw/FxP9WD下載。
相關網址: https://space.moc.gov.tw/FxP9WD
訓育組長 洪 O O 於 2024-05-01 11:36:54 發布